时间:2012-02-21 来源: http://www.zisha.com
紫砂之家讯:消费者花30多万元从商场购买了一把壶盖落款为名家大师的紫砂壶,却被名家否认系其作品,遂引来一场双倍索赔的消费官司。今天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因名家否认该紫砂壶为其作品,被告某百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货款、赔偿原告一倍货款及相应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原告刘先生从一家百货公司购得紫砂壶一把,壶盖落款为“道洪”,售价为30余万元。售货员告知原告该壶是江苏宜兴何道洪(注:中国陶瓷艺术大师)所做的一把获奖作品,名为“神竹壶”。
刘先生找到何道洪补办证书时,被告知其所购买的紫砂壶并非何道洪作品。刘先生认为,被告卖假货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退货并退还货款31.9万余元,赔偿原告所退紫砂壶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436.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百货公司称,本案争议紫砂壶属于特殊商品,已经脱离了普通日常消费品的使用价值;本案原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规范,赔偿范围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原告双倍赔偿。百货公司在客观上没有欺诈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故原告不符合双倍赔偿的条件。
百货公司称,本案紫砂壶是从资深紫砂制品收藏家处获得,他们均坚信涉案紫砂壶为何道洪早期作品,不存在所谓对原告的“欺诈”。何道洪本人的证人证言存在很多疑点,其所述不足以作为证言使用。故被告只同意退货并赔偿原告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向何道洪本人调查取证,经何道洪本人核实,涉案的紫砂壶不是其作品,是仿造的其早期作品。另查,原告因购买紫砂壶及维护自身权益共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436.5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了对价,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一家知名企业,明确告知原告其购买的紫砂壶为何道洪作品,被告应当保证销售商品与提供的商品信息情况相符。现何道洪已然否认该壶是其本人作品,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对被告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如果销售冒用他人姓名的商品,且不能证明其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将从被告处购得的紫砂壶退还该公司,被告公司返还刘先生货款31.9万余元并赔偿一倍货款,共计63.9万余元。被告公司赔偿刘先生其他损失7千余元。 (编辑: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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