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25 来源: http://www.zisha.com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诉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在1月5日开庭后,2月15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本次庭审过程中,双方坚持和强调了各自的诉辩主张。无锡万达城公司代理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补充提交了13份证据,包括出版物、图书馆复制证明、实物、紫砂壶作者博客、紫砂壶拍卖纪录、收藏者博客等,用以证明汪寅仙神鸟出林壶在先和在后均有相同或类似表达的作品或实物,领域不仅涵盖紫砂壶界,还包括生活用品、音响器材和建筑等。同时,紫砂壶作品不同于一般美术作品,很多紫砂壶作品外观较为近似,独创性部分本身就较少,因此判断著作权是否侵权首先应限定紫砂壶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以此作为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基础。
万达紫砂壶建筑体现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没有复制或侵犯神鸟出林壶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因此不构成侵权。
汪寅仙代理律师对被告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其表示著作权侵权应当以壶整体的表达为基础,万达紫砂壶建筑物与汪寅仙神鸟出林壶整体近似,构成侵犯汪寅仙的著作权。其他紫砂壶作品或其他领域实物与本案无关。
法庭当庭未宣判。
据悉,本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要求专家出庭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进行论证。
展开剩余全文
精品推荐 更多>>